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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旅游法》不能忽视导游正当权益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13-11-18 14:57:55

  新《旅游法》10月1日实施以来,在遏制零团费、强制购物、任意改变行程等损害消费者利益方面制定了很多新措施,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但该法出台后,在导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上,却略显不足。一些从业人员认为,在落实新《旅游法》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关注导游的生存状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以往,个别导游从业人员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从商店、公园、演出团体等获得回扣,引起消费者不满,也使整个行业名誉受损。新法颁行一月有余,旅游市场得到一定程度净化,这是好事。但导游灰色收入被斩断后,保证导游合法收入的问题凸显。比如旅行社不为导游从业人员上社保,地接服务费不依合同约定落实等现象并不鲜见,致使导游从业人员利益受损。今年10月,笔者从甘肃一位导游那里听到,他接了一个70人的团,约定好每天500元的地接服务费,但最后旅行社只给了每天300元。

  《春城晚报》报道,目前昆明市场上一些旅行社号称给导游的带团服务费是500元~800元/天,但是大多数导游被支付的市场价是200元~300元/天。由此可见,不给导游上社保并非个例,克扣导游费的情况也相当普遍。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与聘用导游要“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但这些落实起来很难,兼职导游的权益更难维护。

  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在旅游行业,既要落实新《旅游法》,也要落实《劳动法》,这对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亦有积极的意义。

责任编辑:薛小庆
标签:新旅游法,导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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