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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有商机 社区书记盗用亲戚身份套取拆迁房

来源: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5-06-11 11:41:13
  58岁的被告人曹某某曾任南京市江宁区方山街道健康社区、方山社区党总支书记。2005年起,他所在社区开始拆迁。根据当时的拆迁安置办法,在当地有房并实际居住,但户口不在当地的,可由社区出具常住户证明并盖章,与常住人口享受同等拆迁待遇。曹某某从中发现了发财的好机会。从2005年开始到2007年的两年间,曹某某从远房亲戚陈某处借来身份证复印件,找关系花两万块钱买了几十平方米的房子,再让健康社区为陈某出了一份常住人口的证明,他作为社区书记大笔一挥签字确认,就开始“创收”了。
 
  之后,曹某某获得了近两万元的拆迁安置结算款,并一直领取过渡费。到案发时,他一共拿了12万余元。更过分的是,陈某一直都不知道自己被作为亲戚的曹某某盗用名义去套取国家钱财,对曹某某的所作所为一无所知。曹某某取得房票后,拆迁房一直未安置,案发后,曹某某主动退出了房票。而曹某某盗用另外一个亲戚的名义后,骗得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后经鉴定价值27万余元。
 
  除了自己骗取的这两笔外,还有3笔都是曹某某帮他人套取的。在这些人中,既有当时方山街道的副主任、街道拆迁办人员,也有负责科学园拆迁的拆迁办副主任。虽然曹某某并未从套取这3套房产中获利,但检方认为,他虚构的拆迁房屋资料。开具虚假常住户证明的行为,对成功套取到三套房产产生了重要作用,几个人是合谋共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都要为全部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因此,检察机关指控曹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共计120万余元,其中曹某某本人获得42万余元。
 
  庭审中称帮人套拆迁房是不得已
 
  去年8月,曹某某所在社区上级机关召开大会,布置青奥工作相关事项。会上强调了拆迁过程中的违法风险、领导干部廉正风气等问题,要求基层干部如果在拆迁中有违规拿房的行为,要主动联系纪委。会后第二天,曹某某就去纪委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曹某某属于自首。根据检方出示的证据,自首后没几天,曹某某就把违规拿的安置房退回,并主动上交了15万元犯罪所得。
 
  庭审中,曹某某和其辩护人称,曹某某帮他人套取拆迁款的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当时,要求他出假材料的都是上级直接负责拆迁的领导,领导说要帮自己的大舅子、小姨子弄套房子,曹某某作为下级只能服从。拆迁是让当地老百姓富起来的一个手段,相关领导在拆迁认定中实际作用很大,要让老百姓取得实惠,他才肯帮他们办的。对此,被公诉人当庭反驳称,拆迁并不是让一部分负责拆迁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先富起来,捞取个人利益。
 
  法庭上认为这种局面是自己的错
 
  曹某某的辩护人还认为,2005年方山街道拆迁时,任务紧、要求高,并没有开会专门布置这一工作,社区对拆迁政策的理解也有不同。当时,有户口不在社区的常住户口可以享受照顾一说,当时家家户户可能都有这样的情况,套取拆迁安置房并不是曹某某一个人的想法,其他社区也有类似情况。公诉人则指出,发生在江宁拆迁安置领域的贪污案至今已经至少有4起,在类似案件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上下勾结、各自获利,也体现出了以往拆迁安置领域的混乱情况。
 
  在最后陈述阶段,曹某某说自己做了20年的社区书记,其间确实有些昏头,都快退休了,却没有把握好自己,要是时刻用法律严格要求自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但曹某某还说,当时拆迁确实存在政策不够明确的问题。“一个鱼塘所有鱼都死了,到底是水有问题还是鱼有问题?”曹某某此说法,是不是要将责任归咎于环境?对此,曹某某没有明确说明,最终仍表示这种局面还是自己的错,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的恶果。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记者 冒群)

责任编辑:吴颖婕
标签:拆迁款,社区书记,拆迁房,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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