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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 提前预防和惩戒是关键

来源:甘肃文明网 发布时间:2015-07-03 14:10:58

  最近央视《新闻1+1》栏目以《未成年人犯罪向“低文化程度、低年龄”发展》为题,专题报道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报道指出,未成年人使用暴力手段,去伤害同龄人事件不断增多,那么法律对未成年人是保护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惩罚应该说也是宽容的,以至于有些孩子甚至说出这样的话:“犯罪要趁早”。但问题是,宽容不等于纵容,现实生活中,我们如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如何积极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精神,降低未成年犯罪比率呢?笔者认为,低龄未成年犯罪,提前预防和惩戒是关键。

  首先是要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各有不同,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由于社会竞争等压力,每一个成年个体要忙于自身工作,那么此时最易忽略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导致工作的缺位,其中的一些人较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潜伏犯罪的危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家庭、学校、职能部门有责任,整个社会都负有责任,甚至责任更大。从社会承担责任的角度看,应当建立家庭、学校、社会职能部门为一体,针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体系,使教育管理工作到位;应当制定对家庭、学校、社会职能部门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家庭这个基本社会细胞,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哪怕未成年人并未违法犯罪,对工作不到位的教育者同样要追究责任,不要等到后果发生才“亡羊补牢”,从而使各相关教育主体认识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是其义不容辞、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

  其次是要积极健全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禁矫治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的国家机关指导和监督下,依靠社会力量,在确定的期限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对未成年犯采取社区矫正制度,使其不脱离原来的生存环境,在家庭、社会的帮助下重塑人格,消除犯罪心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尝试阶段,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健全、配套措施缺失等问题,因此,应积极借鉴其他成功经验,结合具体国情和实际,完善未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

  再次要将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纳入继续教育体系。未成年人罪犯服刑完毕,要重新走向社会,此时的社会态度、社会的接纳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的前途和命运。社会接纳得好,有利于他们重新做人;接纳得不好,很有可能让他们自暴自弃,丧失信心,继续危害社会。而且,此前的轻罚、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教育改造,都将前功尽弃。审判时的轻罚、刑罚执行时的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关心帮助,应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形成一个紧密连接的链条,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才能彰显立法初衷和精神理念,才能使趋轻处罚的目标得以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后续工作应当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机制相配合、相一致,以预防和适度惩戒为主,将未成年人犯罪降至最低限度,一旦出现了犯罪,对犯罪者不要放弃不管,不要歧视蔑视,要伸出帮助之手,将其纳入继续教育的体系之中。要从实际出发,帮助其自谋生路,自食其力,力所能及地解决其遇到的各种困难,促使其增强自信,规范行为,完善自己,服务社会,避免重新误入歧途。(卢晓锋)

责任编辑:张娟
标签:政策,法律,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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