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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厅出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意见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5-08-20 09:30:18

  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需补缴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等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山西省人社厅今天出台关于做好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意见,对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作出了具体规定。凡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均参照实行。

  意见要求,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办理补缴时,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原参保缴费情况等)认真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办理补缴相关事宜。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账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6或1.0,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做特别标记。

  关于后延缴费等问题,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通讯员 齐泽萍)

责任编辑:陈静
标签:养老保险,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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