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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的修改可以更彻底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8-27 14:21:07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这是针对我国当前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修改的法律规范。当前,我国已经不存在贪污、受贿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无论是判处无期徒刑还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刑罚的效果来看是一样的。

  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判处无期徒刑没有本质的区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届满后,一般会改判为无期徒刑,这就使得我国贪污、受贿犯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犯罪分子被改为无期徒刑之后,可以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出狱。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减刑、假释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社会影响力仍然存在,因此,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某些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能比其他犯罪分子更容易提前出狱。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曾经针对减刑、假释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严格执行减刑、假释的标准,完善减刑、假释的程序。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把牢底坐穿的情况并不多见。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引进西方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取消刑法中的无期徒刑制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该修改现行的数罪并罚制度,如果犯罪分子犯有多项罪行,那么,应当进行简单地叠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一般犯罪行为和特别犯罪行为区别开来。比如,如果犯罪分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那么,判决执行有期徒刑30年,并且明确规定20年后才能减刑、假释,这项规定实际上加重了对犯罪分子处罚的力度。当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取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判处死刑之后司法机关十年内不执行死刑判决,但是,犯罪分子终身不得减刑、假释。
 
  总而言之,就是要把贪污、受贿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区别开来,加重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刑罚。按照常人的理解,无期徒刑就是终身监禁。如果在无期徒刑之外规定终身监禁,那么,就会叠床架屋,从而使我国的刑罚体系变得混乱。学术界之所以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产生忧虑,不是因为这项制度存在问题,而是因为这项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采取特别的监禁措施,终身不得减刑、假释,在事实上起到终身监禁的效果。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司法判决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打破犯罪分子的幻想,他们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无法走出监狱的大门。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的确有待改进,一方面,从本质上来说,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仍然属于死刑判决;另一方面,很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被改为无期徒刑之后,可以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出狱。这些都使这项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
 
  正确的做法是修改我国刑法中的刑罚制度,明确规定我国刑罚的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没收财产、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犯罪分子犯有数罪,那么,应当将各个罪名的刑期叠加判决,作为实际执行的刑期,取消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这样的修改不仅可以把刑罚和刑罚的执行区分开来,还可以从根本上防止恶性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刑法修改不是权宜之计,不能把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修改刑罚制度来解决。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属于恶性犯罪,不能因为刑罚制度存在问题而在执行的过程中滋生新的受贿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权衡利弊,对我国的刑罚制度进行彻底修改。

责任编辑:张娟
标签:制度,法制,建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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