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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地方债 要有“天花板”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5-09-29 09:45:27

  日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为16万亿元。这意味着,我国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设置了“天花板”,一些地方为出政绩而“任性”举债的行为,今后再也行不通了。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5.4万亿元,2015年批准的新增债务6000亿元。这两个数字加到一起为16万亿元,就是今年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在法律的框架下,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防范债务风险,规模控制是核心内容。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都是采取上级控制和市场约束两种手段。市场化程度高、联邦体制的国家,通常以市场约束为主、上级控制为辅;市场化程度较低、单一体制的国家,通常以上级控制为主、市场约束为辅。在我国现阶段,市场对政府约束偏软,难以实现主要依靠市场约束地方政府举债。因此,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勒紧债务风险的“缰绳”,十分必要。

  很多人关心,16万亿元债务限额这个“天花板”是高还是低?能不能防住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债务率作为衡量债务规模大小的指标,国际上的标准参考值为90%—150%。我国则将债务率不超过100%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的“警戒线”。可见在风险指标设置上,我国还是相对从严的。财政部预计,2015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率为86%,处于“警戒线”之下,风险总体可控。

  虽然风险总体可控,但也有个别地区因过度举债,造成债务风险较高。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机制,地方政府举债“明渠”不畅、“暗道”盛行,政府性债务五花八门,大部分是通过融资平台举债或通过企业发债,地方政府债券只占很小一部分。由于不少债务资金利息高、期限短,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导致局部地区风险加速积累,给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带来隐患。

  严控地方债务风险,必须要开“明渠”、堵“暗道”。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在限定的规模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对于多年来形成的存量债务,也要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逐步置换。今年这一置换规模约为3.2万亿元,通过置换,可以使原来短期、高息的政府性债务,逐步由规范的中长期政府债券替代,将大大降低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和债务风险。

  严控地方债务风险,不光要解决“怎么借”的问题,借来的钱怎么花、能不能花出效果才是大家最关心的。比如,债务资金除了“借新还旧”,只能用于公益性建设,而不得用于“吃饭”财政——弥补办公费用等经常性支出。也就是说,要把宝贵的资金用在干事上,而不是“养人”上。这样才能避免“坐吃山空”,充分发挥债务资金对促发展、惠民生的作用。

  改变“重借不重还”现象,也是严控风险的重要一环。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就负有偿还责任,一定要把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同时,建立风险预警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和个人实行问责。谁违规举债、加大了债务风险,谁就应当承担责任。考核问责要动真格,当一个地区处于债务高风险状况、预警机制发出信号时,就要及时查找原因、启动追责机制。如果等风险爆发再“亡羊补牢”,那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就太大了。只有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从根本上管住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用、怎么还”的链条,才能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确保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张娟
标签:政策,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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