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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标准

来源:中国社区网 发布时间:2015-11-06 08:39:46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灵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 000元以下(含3 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O.5%;3 000元以上至5 000元(含5 000元)者,交纳1%;5 000元以上至10 000元(含10 000元)者,交纳1.5%;10 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 000元以下(含5 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 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 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直属机关工委上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9)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和教育,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I)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12)下级党组织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党支部(总支)应将党员当月交纳的党费在月底前上缴。

  (13)上缴党费不得少交或拖延。对不足额或不如期缴纳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进行催缴。被催缴的党组织自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须于30日内将所欠党费上缴,并书面报告欠缴原因。催缴不交的,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参考花北东社区制度)

责任编辑:李姗
标签:党组织,党员,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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