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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挂钩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6-01-16 09:41:34

  2015年底中央深改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昨天正式全文发布,明确了超生、非婚生等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意见》中要求对无户口人员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政策,并坚持综合配套,将户口登记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明确了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等8种情况下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为了保障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意见》要求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同时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各部门如果有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释疑

  计划生育政策严禁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发布后,后续政策保障如何跟上?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超生人员登记与计生政策如何协调?

  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挂钩

  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解决超生子女落户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此后多次重申。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并开展督查。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其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由各地依法妥善处理。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公安部门如何开展“黑户”登记?

  对无户口人员登记将开辟“绿色通道”

  公安部提出了6点工作安排,先是摸底排查,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深入社区村组,上门入户走访,摸清本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同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相关政策文件。

  在受理户口登记的同时,严查借机办理假户口违法犯罪,对办理登记民警实行终身负责制,依法依纪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群众积极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此外,对无户口人员登记将开辟“绿色通道”,公安派出所确定专人受理群众落户申请,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规范审批程序,需要调查核实的,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核实,尽快办理户口登记。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让落户群众尽快领到居民身份证。

  无户口适龄儿童上学问题如何保障?

  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户口登记手续

  据介绍,经过各方持续努力,目前无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大部分已进入学校接受了义务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入学就读。

  《意见》出台后,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录取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具体操作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要为学校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且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学校要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对于特殊群体,例如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重点对待。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责任编辑:张娟
标签:计划生育,政策,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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