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调解委员会制度如下:
(1)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和研究工作情况;每季度组织一~两次业务学习,学习调解业务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纠纷排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对民间纠纷的排查活动,分析和研究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3)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要如实填报和按时报送月度表、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和年度计划;每月应向司法所汇报~次调解工作情况,发生重大纠纷和激化事件时要立即报告。
(4)登记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四簿一册”登记制度,即调解纠纷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学习呼应登记簿、来信来访登记簿以及调解人员花名册。登记记录要全面、准确,字迹清晰,归档及时。
(5)回避制度。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时,应当回避。
(6)回访制度。调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现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不当之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撤销原协议重新调解。(参考花北东社区制度)
责任编辑: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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