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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要素

来源: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发布时间:2016-02-25 10:24:16

  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目的,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利用自己的资源,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的事务,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自治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自治区域、自治组织和自治事权。

  (一)自治区域

  就是实行自治的辖区或范围,一般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自治活动的范围。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自治的活动范围一般局限在建制村范围内;《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自治一般在一定的居民居住范围内。

  自治组织或自治团体,必须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否则居民自治将无所依附。自治区域不仅关系自治组织行使权力的范围,同时也关系地方居民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自治组织服务的主体。必须先划定自治区域,然后才能确定是何地方的居民,以及有多少居民。

  (二)自治组织

  就是实行自治的物质依托或组织基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的组织形式,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必须有一定的自治组织组织形式来实现,否则村(居)民的自治权将无法通过固定的组织形式去落实、去执行。

  凡居住在一定区域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不论行业职业,只要在某一区域内有定居的事实,在法律上即被称为居民。我国的居民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二是居住条件,即必须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例如,居民委员会居民的确定,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必须居住在这个居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居民在自治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一方面是自治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自治的客体。也就是说,居民既是组成自治组织的成员,又是自治组织服务的对象。

  (三)自治事权

  是自治组织处理的自治事务,也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取得通常是宪法或法律授予的。如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又颁布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作了专门的规定。自治事权的广泛或大小,与自治功能的发挥、自治事业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联。

责任编辑:张娟
标签:社区,基层,自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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