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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出台规章制度 为小区物业服务系上“笼头”

来源:潍坊日报 发布时间:2016-03-07 10:45:36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进驻小区,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合法权益,潍坊市出台规章制度,为小区物业服务系上“笼头”。

  规定指出,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日6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前解除合同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另行选聘不低于原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物业项目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镇街和社区。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日前6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当地镇街、社区和区县物业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物业企业退出的相关事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征求业主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期满持异议业主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与物业企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并依法签订退管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要业主委员会或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时间、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会议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当地镇街、社区。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管协议。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60日,在当地镇街、社区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于业主大会决议后10日内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镇街和社区。

 

责任编辑:崔凤霞
标签:潍坊,小区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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