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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地方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6-08-02 08:41:46

  民政部1日发出通知,于即日起至8月21日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团体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重要信息,提高社会团体透明度,提升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登记,并确定了四类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对于成立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团体连续2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对社会团体财产使用和处置的监管,以切实保障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一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财产收支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二是要求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团体,或者用于公益目的。三是对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政部表示,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登记社会团体共32.9万个,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发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崔凤霞
标签:民政部,地方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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