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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释放”

来源:张家界在线  发布时间:2016-09-05 09:24:53

   近日,据检察日报报道,江苏丹阳一司法所社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帮助数十名尚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罪犯脱离监管,外出打工。受贿事件,国人并不感到新鲜。但这则新闻,还是颇有出人意料之处:犯人不是向法官行贿,不是给狱警好处,而是给一个社工送钱送卡。尽管该社工受贿的金额并不大,却暴露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的大漏洞。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法定的国家机构在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社会志愿者等的协助下,在一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措施。主要适用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对象。其中暂于监外执行的又分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于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相比,虽然服刑场所发生了变化,但并不等于“无罪释放”。它的本意是让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中好好改造,早日重回社会,这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至关重要,一旦他们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受贿,导致社区服刑人员托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将给社会带来巨大风险,甚至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由于社区矫正是从外国引进的概念,时间短,起步晚。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过程。尽管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的社区矫正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如果管控得当,这一制度的优越性仍然能得以体现。
 
  一是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通过法律把社区矫正措施确定下来。目前,社区矫正面临着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分离的尴尬局面。司法部门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没有刑罚执行权,公安部门有执法权,却没时间和精力顾及社区矫正。可以通过立法考虑赋予司法部门特定执法权,让司法部的工作重心一部分向社区矫正倾斜。二是严把“三关”,抓好社区矫正对象衔接。严把“接收关”,严格审核接收对象是否属于被矫正对象;严把“教育关”,针对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的教育手段;严把“档案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档案由专人负责进行仔细检查。三是强化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科学、文明管理,实行宽严相济管理制度。四是加强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协调检察机关对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协调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帮助查找。对个别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不全则协调法院、监狱、公安部门来解决。五是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技能。

责任编辑:李晨
标签:社区,矫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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