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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并轨”递延养老保险公平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6-09-19 09:33:55

   空喊近10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年内有望瓜熟蒂落正式试点——据报道,在上海率先申报首个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以来,预计年内将正式出台试点方案,而这将成为当前个税改革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所谓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对应的保费不计入个税税基(也即超出个税起征点的应纳税所得额),可递延至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时)再酌情缴纳个税,而由此时间周期所造成的复合利差部分,或者说少缴的那笔钱,就是财政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
 
  启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本质是在财政压力与养老金缺口两难之间做出一个勉为其难的选择,这已属不易:因为这两年,我国财政收支压力不断增加,而在压力渐增之下,启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也意味着个税收入的必然减少——虽然表面上财政由此所造成的收入减少,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增加收入规模(进而增加相关税费缴纳)进行对冲,但事实上可能的对冲幅度是很有限的。
 
  可另一方面,在我国养老金缺口日益加大、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之际,尽快启动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相应增加个人商业保险的占比,是增加养老金替代率、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结构的必备选项,也是健全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趋势——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截至2014年底,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缺口就高达1万亿元。
 
  年内将启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其“间接减税(个税),直接弥补缺口(养老金)”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方向性肯定之余,还是有必要注意,该试点在落地操作环节必须以公平为先;除此之外,更要强调的是,城乡养老并轨,应成为未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全面推开的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年内即将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限额为700元/月/人,这一限额对于月收入万元以上的中高收入人群,确实具有部分激励效果,但对于月收入万元以下、尤其是月收入仅为4000-6000元的绝大多数人群,其激励效果却近似于无。所以为确保相对公平,未来有意全面推开的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有必要在明确区域分类(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和小城镇)的基础上,结合个税调节推出差别化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更为关键之处在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应建立在城乡养老保险并轨的基础上。尽管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缺口不小,但养老保险事实缺口更大的是农民,养老保险亟待覆盖的区域应是广大农村。无论是基于养老保险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还是旨在消除新一轮城镇化建设的阻力,抑或是瞄准了二次收入分配改革更为广泛的覆盖面,我们都应尽快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并以此为前提,在试点之后再全面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
 
  启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必须将“公平”视为其核心出发点,将“城乡并轨”作为重要前置条件,切忌造成“大补有余,而小补不足,甚至无视不足”的政策落地窘境。

责任编辑:李晨
标签:城乡,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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