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区问答

小区健身器材伤人 谁赔偿?

来源:半岛晨报 发布时间:2017-04-20 09:44:35

   在大连市2017年春季房交会上,大连仲裁委员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响应政府号召,开展公益政策法律咨询,受到广大市民及房地产企业的好评。大连仲裁委员会刘静漪处长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马文龙律师就市民关心的关于物业责任、维修基金、离婚房产分割等政策法律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小区健身器材造成他人损伤物业公司未尽义务应担责

  2016年5月9日,周女士带其三岁的儿子小王至某小区,周女士与人聊天时,小王独自进入成人健身场地玩耍。其间,小王被已损坏的健身器材夹伤手指,随后被送到某医院,住院10天,共花费医疗费12000元。
  后查明,周女士及小王并非该小区业主,造成小王受伤的健身器材已损坏。现周女士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因小王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马律师介绍,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义务,其未及时对健身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导致健身器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致使小王在玩耍时受伤,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周女士作为小王的监护人,放任小王自己独自进入健身场地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小王的受伤负有重大过错,对小王的受伤其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离婚协议分得房产未办过户不能对抗债权人
  李女士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两套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2012年10月,李女士与刘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进行约定,其中双方婚内购买的两套房屋均归李女士所有。但双方出于节省税费的考虑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离婚后,刘某因与孙某发生借贷纠纷被孙某告上法庭,法院于2016年 9月判决刘某归还孙某1000万元及利息。因刘某一直未执行判决,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李女士离婚时分得的两套房屋。
  马律师解释,本案所涉两套房屋是李女士与刘某婚内购买,并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这是刘某对自己在房屋中所拥有的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孙某作为刘某的债权人在其不履行债务时有权要求法院查封并执行该两套房屋。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离婚协议将房屋分给了你,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如果是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分配财产则不存在上面的问题。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共有不受诉讼时效影响
  2009年,某实业公司取得某大厦一层、二层的产权,但该公司一直未支付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2016年12月,该大厦小区业主大会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决定由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追讨维修基金的诉讼。在诉讼中该实业公司辩称,其是2009年获得房产证,在此期间业主大会从未向其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了。最终法院判决该实业公司缴纳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而专设的资金。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基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是为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定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与存在仅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建筑物区划范围内的所有权人。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只存在补缴的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不缴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婵
标签:小区,健身器,伤人

分享至:
  • 扫一扫手机预览

  • 中国社区网微信公众号
精彩推荐
精彩专题
社区地图 社区百科 关注我们 联系我们 我要投稿

中国社区网邀您投稿:
zhongguoshequwa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