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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发展及其立法的几个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7-04-21 08:41:32
  社区矫正是对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抓紧制定一部专门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是立法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此,我就社区矫正的发展及其立法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是司法文明的体现
  我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是充分体现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社区矫正的特点大家都知道,就是把犯罪的人,当然是罪轻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改造,而不是放在监狱里面服刑。其最基本的特点是让他融入到社会里面,促使他得到较快改造。在这一方面,我觉得意义非常重大。早在九十年代的时候,我们国家还没有开始搞社区矫正,我到加拿大去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了解了加拿大社区矫正的做法,当时我就觉得这个制度很不错。后来大家都知道,从2003年开始,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的社区矫正制度一开始是借鉴西方的,但是我们又结合我国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不是在监狱里,而是在社会中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发展快,这十几年来取得的进步不是一般的,而是飞跃性的发展。我先后参观过北京海淀区、江西南昌、浙江台州等地的社区矫正工作,给我的印象是相当深刻的,应当说比我想象的要好得多,而且这项工作越来越系统、越来越完善。
  国际上,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是基本趋势。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减少监禁,尽可能适用监禁刑替代措施。世界各国在保留适用监禁刑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在许多国家,基于“监禁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的理念,只把最严重的罪犯送入监狱,把大多数罪犯都放在社区进行矫正,适用社区矫正人数占全部罪犯人数的50%以上,有的国家甚至达到80%。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在册总人数为70多万,接近全国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这就说明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他的改造已经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社会上、社区里进行的。我认为这是体现我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犯罪分子被关在监狱里面,其自由很少,也非常的孤独。当然对于重刑的人监禁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最严重的还要判死刑。但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里面改造他的自由度大,而且他会接受来自社会、社区各个方面的积极影响。另外一个数字也非常值得我们注意,被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去年的重新犯罪率为0.2%,这个数字充分说明我国社区矫正的成效是非常明显的。我们如果讲在国际人权保障方面中国的成就,社区矫正就是一个重要的表现。不把犯罪分子放在监狱里面而放在外面,人权保障的力度就明显的不一样,这是我国保障人权的发展,也是司法文明的进步。因此我们要认真总结自己的工作成绩,趁着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把社区矫正事业推向更快发展、更有成效的新阶段。
  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问题
  当前我们要制定《社区矫正法》,这项工作已经筹备了好多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社区矫正载入法典,两个基本法把社区矫正写进去了,这就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在基本法层面做到有法可依,进入了一个法制化的新阶段。但是,这还不够。随着社区矫正事业的进步发展,这项工作在今天需要全面的规范,进一步用法制来保障社区矫正事业的继续发展,并适应我国整体法治事业进步的需求。
  现在《社区矫正法》正在制定之中。据我所知,《社区矫正法》的草案几年前就出来了,然后送到了国务院法制办,至今推进比较缓慢,现在社区矫正要朝着更加正规化的方向发展,如果没有制定一个系统的《社区矫正法》来规制,确确实实会阻碍它的进展。
  制定《社区矫正法》,应当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地位,是领导还是指导,我个人认为既然社区矫正局归属司法部,而且各地都由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因此在我们国家的管理体制就是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社区矫正工作,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就是处于领导地位。
  还有一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提及了刑事执行工作的体制要统一,但是具体统一到哪个部门,“决定”没有细讲。我之前在《中国法学》上发表过一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文章,其中很明确的主张,如果要统一刑事执行的体制,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比较合适。
  《社区矫正法》制定中要解决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问题
  是公务员还是人民警察?这可能是尚未解决的争论焦点,我认为是公务员性质是没有问题的,这个也是底线。问题是能不能说其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现在正式的监狱狱警都具备人民警察性质,《监狱法》是这么规定的。而负责社区矫正的专门工作人员呢?我觉得可以从社区矫正的对象这一角度来考虑。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尽管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但毕竟是犯罪分子。如果从犯罪类型来看,也有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属于放火、爆炸、涉枪、涉毒类犯罪,一些还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和淫欲犯罪,只不过他们在这些恶性犯罪中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经过一段监狱改造,假释或保外出来了,那么与犯罪分子打交道的工作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需要一定的强制性,也需要一定的政策水平。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人民警察在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中应当占有一定的比率,我觉得这并不是要争什么待遇,而是从工作实际需要角度予以考虑。此外,像经费保障问题、人员落实问题,如果没有这些东西,社区矫正工作就无法继续下去,我就不具体谈了。

责任编辑:王婵
标签:社会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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