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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企物业单次出租期限 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7-07-12 11:08:35

  为加强市国有企业物业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日前印发。根据《指导意见》,广州市属国企(含其下属企业)如果要出租物业,单次出租物业超过一定面积的,应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同时,单次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指导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企业负责依照《指导意见》及时制定物业出租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和工作内容及流程,并按管理关系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此外,企业应建立物业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物业的跟踪管理,严格规范出租行为。企业物业出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

  根据《指导意见》,企业拟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单次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出租项目应依照本意见和市属企业建立的物业出租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审批。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扶持的原因需要延长租期的,单次出租期限最长租期应不超过12年。

  《指导意见》还明确,单次出租物业超过一定面积的,应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这些情况包括:广州市4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内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5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1000平方米的物业;上述4区以外及其他区域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10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2000平方米的物业。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物业出租,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进行公开招租。招租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物业租赁专业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媒体信息平台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指导意见》还强调,企业不得以拆分面积方式规避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记者 江珊)

  原标题:广州国企物业单次出租期限 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责任编辑:万婉
标签:广州,国企,物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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