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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医疗纠纷处理“立规矩”

来源:大江晚报 发布时间:2017-08-02 10:23:49

  日前,《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正式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疗机构不得篡改、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办法》,市、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

  《办法》明确,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患方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病历管理的规定提供。

  恐吓、殴打医务人员将受罚

  针对频频出现的“医闹”及医务工作者人身权利受损的情况,《办法》也明确了患方的行为规范。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治疗和护理;不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做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同时,患者及其近亲属的以下行为被明确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盗窃、抢夺、故意损毁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若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方协商代表不超过5名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相关部门要按照程序进行处置。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

  患方要求协商的,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医患双方可以在赔偿限额内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制作和解协议书。如果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超过赔偿限额的,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调委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调委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医患双方自愿通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提出申请。医患双方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提出申请。患方单独提出申请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调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确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但也可适当延长时限。(王叶华 陈旭)

  原标题:我省为医疗纠纷处理“立规矩”

责任编辑:邹祖云
标签: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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