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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将49种疾病纳入医疗救助和签约服务管理

来源:贵州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7-08-08 10:50:13

  日前,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要求从2017年起,将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等49种发病率高、医疗费用高、严重影响生产生活能力的病种,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签约服务管理,把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有效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推广“剑河经验”

  据了解,黔东南自治州剑河县积极探索慢性病兜底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救助基金,增加慢性病保障病种、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新农合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扩大目录外报销药物品种、对合规自付费用进行兜底救助,有效提高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治疗保障水平,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充分肯定。

  为认真总结推广剑河经验,提高我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精准扶贫,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方案》根据国家因病致贫、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情况调查结果,合理确定保障病种。将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宫颈癌、肺癌、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新农合按病种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细胞减少、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共36种疾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儿童先天性房缺、儿童先天性室缺、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两种以上复杂性心脏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期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共13种重大疾病,继续由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大病救助基金实施专项救治,各地可结合辖区疾病谱变化情况对保障病种进行适当调整。

  落实慢性病保障政策

  落实慢性病保障政策,首先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按参合地住院封顶线执行,补偿比例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执行。

  其次,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一并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不高于3000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起付线;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医疗救助。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合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农村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予以100%救助。不符合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门诊费用由县级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在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100%救助;住院费用由县级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在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50%以上的救助。

  医疗扶助。第一,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扶助。因慢性病在各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治疗,使用超出《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由参保地县级政府对使用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药品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专项医疗扶助。扶助比例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70%,县级公立医院不低于65%,市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5%,省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0%执行;进口药品可按以上标准下浮20%执行。

  另外,自费医药费用扶助。慢性病治疗医药费用通过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并经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扶助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由参保县进行专项医疗扶助,确保其年度自付费用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1000元、市级公立医院不超过3000元、省级公立医院不超过5000元。(作者:姚东)

  贵州将49种疾病纳入医疗救助和签约服务管理

责任编辑:邹祖云
标签: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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