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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损坏房屋 或可使用物业维修金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7-11-03 09:25:03

  备受珠海市民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再次开始征集意见,记者获悉,此次系针对草案四稿进行意见征集。市民可于2017年11月12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记者梳理发现,一些市民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成立业委会难、“老赖物业”、台风破坏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等均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遭遇台风损坏或可使用维修金

  南都记者查阅发现,在草案四稿中,此前在修改稿中予以修改的业委会成立门槛部分再次予以明确。如首次业主大会的启动条件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即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其中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予以了保留,这一比例此前系修改二稿中从20%进行了下调。

  对于珠海业主中“候鸟型”较多的特殊,修改稿对于会议形式也予以了便利化,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形式举行。电子投票、书面征求意见与集体讨论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认可了“电子投票”的法律效力。

  此外,修改稿规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针对今年已经发生台风严重破坏房屋的情况,台风情况已经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修改稿明确,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造成其他损坏,危及房屋安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业委会可刻章

  此前,有调研意见提出,上位法对业委会法律主体资格的规定不明确,制约了业主委员会开立账户、聘请专职人员等实际迫切需要的行为能力,也影响了对业委会成员履职的外部监管力度。南都记者在修改稿中发现,此做法也有明确。修改稿明确,业主委员会持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刻制印章、设立银行账户。

  对业委会委员的限制条件中,也明确了多种要求,如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连续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物业服务费用;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等行为;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对于业委会经费问题,则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的发放、筹集、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对于业委会运行难、监管难,尤其是其财务管理缺乏规制,在现实生活中,业委会不作为甚至侵害业主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修改稿在建立业委会登记制度的同时,也明确了业委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

  双方失信行为都纳入诚信管理

  物业公司服务太差是否有处罚?业主当老赖,拒交管理费如何是好?此前,是否将业主纳入失信体系一度引发争议。记者在此次修改稿中发现,仍然明确了此条。修改稿规定,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在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后,可以通过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修改稿规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对物业管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其他明确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严重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也应当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原标题:台风损坏房屋 或可使用物业维修金

  珠海经济特区物管条例草案四稿征集意见,市民11月12日前可反馈至相关部门

责任编辑:万婉
标签:物业,维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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