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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拿到“房本” 拒交物业费

来源:滨海时报 发布时间:2017-11-15 09:10:36

  胡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由于开发商的种种原因,一直没有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但胡先生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管理协议》。近两年,胡先生一直拖欠物业费,面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胡先生提出小区物业管理有很多不足之处,另外开发商到现在都没有给自己房本,所以根本没有理由收取物业费。胡先生还在小区内拍摄了一些图片以证明物业服务的瑕疵。

  法院审理:法院针对胡先生提出的抗辩意见对涉诉小区进行现场调查,物业公司对涉诉小区的日常管理、卫生环境、秩序等方面的服务基本达到标准,并未发现存有严重质量问题。法院认为,胡先生提交的照片反映出的仅为小区局部的现象,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区在整体物业服务上存在严重缺陷,以至于影响到居民基本生活质量,那么他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关于房屋产权证问题系胡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纠纷不属于物业合同范畴。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基本达到合同的要求,胡先生就应当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时报记者 刘纯

  没拿到“房本” 拒交物业费

责任编辑:万婉
标签:房产,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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