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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1-15 16:14:08

  民政部对“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19〕650号

  马豹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针对性强,对于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增强农村老年人幸福感和获得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通过健全服务网络、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协作机制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近年来,多部门不断加大投入,多措并举、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取得较好成效。

  一、农村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持续提高

  “十三五”以来,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累计安排中央投资69亿元,重点支持老年养护院、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等。中央财政每年均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城镇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2016-2018年共安排彩票公益金41.1亿元。2016年以来,我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包括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

  关于您提出的“将建设村级养老服务中心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内容中”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财政部对此表示,2015年会同国家标准委正式发布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2015),在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规定了21项量化指标,为全国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框架性、方向性的技术指导。其中在公共服务方面,鼓励建设农村养老机构、老人日托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等,促进农村基本养老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政策、资金倾斜力度,支持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老年活动站、幸福院等设施资源,发展适应农村养老需求的就近就便养老服务模式。此外,积极探索通过税收、补贴等扶持政策,推进农村医养结合,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深入农村,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二、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服务质量逐步提升

  从2017年起,我部会同7部门部署实施为期4年的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发布115项检查指标,推动包括农村养老机构在内的服务质量持续提升。2018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深度贫困地区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民发〔2018〕127号),以“三区三州”为重点,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推动实现2020年深度贫困地区每个县至少建有1个县级供养服务中心。目前,我部正联合相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力争到2020年底前,聚焦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服务,聚焦加强安全管理和消除服务质量隐患,有效改善设施设备条件,实现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应护尽护。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机构功能结构,优化农村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农村护理型床位比例,不断优化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增加有效供给。

  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断完善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养老领域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提出,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重点鼓励社会力量在农村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研究出台“互联网+养老”政策措施,利用科技助老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提升农村养老机构康复护理功能。

  四、尊老敬老爱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为着力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努力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力争到2020年,人口老龄化的国情意识明显增强,关爱老年人的意识和老年人的自爱意识大幅提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国老龄委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敬老月”系列活动,寻找“最美家庭”、“好家风好家训”系列宣传展示活动,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继续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等宣传活动,强化全社会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观念,营造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黄雪莹
标签:民政部,农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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