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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提升城市社区治理能力

来源:中国吉林网及电子报 发布时间:2020-05-06 11:03:37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提升城市社区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提升城市社区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提升城市社区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


  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石基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关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6号),促进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进一步提升城市社区治理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优化机制、强化队伍、活化手段、实化措施,着力破解城市社区治理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力、小区自治力、辖区联动力,积极构建以党的建设为引领,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宗旨,以建设幸福和谐美好社区为目标,推进基层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为居民群众服务全覆盖、社区综合治理全覆盖的“三为三全”幸福社区建设新模式,不断夯实城市社区治理基础,为平安吉林、幸福吉林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结合我省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总体部署,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全面提升,力争利用三年左右时间,打造出具有吉林特色的城市社区治理升级版。2020年,完成城市社区治理顶层设计,出台相关政策,完善制度机制;2021年,社区治理提升重点任务全面落实,取得初步成效;2022年,社区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三为三全”模式全面形成,幸福社区建设目标全面实现。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城市基层治理工作水平。
  1.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社区、网格、楼宇、党员中心户纵向组织体系和责任链条,推进落实城市基层党建“书记一号工程”项目,加强城市“党建联盟”等联建共建载体机制建设,有机联结单位、行业及各领域党组织,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力量,构建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格局。
  2.推进系统党建工作与城市基层党建深度融合,各级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采取定期报到和联系等形式,与社区结对共建,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参与基层治理;从机关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街道社区担任第一书记,协助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做到街道社区全覆盖。各级教育工委、国资监管部门党组织、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要推动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下基层、进社区,把党建工作融入属地中心任务,形成助力城市基层治理的“外溢效应”“整体效应”。
  3.建好用好覆盖广泛、集约高效的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把服务窗口下移到街道社区;加强党群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党群服务中心标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保障和运行机制,真正把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党领导城市基层治理的坚强阵地和服务党员群众的温馨家园。
  (二)坚持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深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丰富自治内容,拓宽参与渠道,保障和促进居民群众在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住小区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健全完善上下联通、协同高效的居民自治体系。
  3.充分发挥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
  4.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一步畅通民意反映渠道。
  (三)建立完善社区治理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由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牵头的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居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资源和力量推进社区治理。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县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在职党员应到社区参与事件处理工作。
  2.整合现有社区网格资源和力量,按照每300-500户居民划分1个网格、配备1名网格员的标准重新划分社区网格,网格员由社区统筹管理使用,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在社区另行划分网格。
  3.强化社区风险防范预案管理,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开展平安社区创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职业健康安全常识和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有序组织开展社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4.推动服务资源和力量向基层下沉,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全面实施社区“一网格一辅警”工程,推动社区民警专职化。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健身健康服务等领域建设,提升社区医疗卫生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全民健身“未病预防”的前置健康干预作用。深入推进“法律进社区”活动,开展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社区活动,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律师法律咨询、公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建设,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矛盾联调的工作机制,做好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全面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制度体系。
  1.设立社区“社工岗”,将城市(含县城所在地)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成员以及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人员纳入“社工岗”管理,建立规范的选拔任用机制。
  2.参照当地上年度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社工岗”人员薪酬待遇,按照岗位职责、工作年限、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等因素,建立与岗位相适应的等级绩效薪酬制度和应急补贴机制、表彰奖励机制。
  3.加大从“社工岗”人员中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注重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中选拔街道领导干部。加强教育培训,将“社工岗”人员培训纳入本地人才发展规划。
  (五)增强社区服务能力。
  1.建立健全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将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纳入购买对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和数量,拓展购买服务领域和范围,规范购买服务程序和方式,将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交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2.引领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加强党建带群建工作,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机制,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引领各类社会组织专业规范运作、依法依规办事。力争每个社区培育孵化10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和1个以上志愿者服务团队,常态化参与社区治理、服务居民群众。
  3.积极组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到社区挂职锻炼,促进社区治理水平提升。鼓励“社工岗”人员考取社工师,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社区治理提供更多力量。
  (六)不断提升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
  1.深化“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力争到2022年,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100%,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部门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再单设服务终端或向社区延伸,已建成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逐步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迁移或集成。
  2.加快推进智慧社区和安防小区建设,利用全省社区服务管理通用平台等移动端服务渠道和交互手段,归集各类数据,完善服务体系,强化智能管控,实现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居民信息等数字化管理和在线办理。依托“吉祥码”,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引导社区居民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创新社区治理和服务新模式。
  (七)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1.制定社区权责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建立社区职责准入制度,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社区承担,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依法需要社区组织协助的工作事项,严格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
  2.进一步清理规范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出具的各类证明。
  3.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
  (八)加大街道和社区建设经费保障力度。
  1.各地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街道和社区经费保障投入,支持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开展服务群众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不断拓宽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区治理领域。
  (九)加快幸福社区建设。
  坚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激发居民自治活力,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推进社区服务精准化、精细化、亲情化,努力为居民群众创造幸福、传递幸福、提升幸福。优化社区服务设施布局,将“15分钟健身圈”纳入“社区15分钟服务圈”建设,完善医养康养文养相结合的幸福养老服务新模式。加强社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体育资源下沉,深入推进社区幸福学堂、阅读空间建设,持续开展“社区风采秀”活动,因地制宜配建小型多功能健身场地设施,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社区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到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落实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强化城市社区治理,增进群众福祉。
  (二)加强督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调研指导督查,确保城市社区治理有魂、有序、有力、有效。要把社区治理能力提升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三)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城乡社区治理先进经验,培树典型。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社区治理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城市社区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适应新时代基层治理需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部署,紧紧围绕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能力,拓宽社区人才来源,完善培养选拔机制,优化社区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提升职业归属感,打造一支适应新时代基层治理需要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和发展基层政权,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社工岗”人员范围。设立城市社区工作者专职岗位(以下简称“社工岗”),将城市(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成员以及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人员)纳入“社工岗”管理。
  (二)合理配备人数。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配备“社工岗”数量。3000户以下社区,可按10至15人左右设立“社工岗”,对超过3000户的社区,每增加300-500户可增设1个“社工岗”,坚持按需配备,防止人浮于事。“社工岗”人员由各县(市、区)实行总量控制,进行员额管理。原则上在每个城市社区设立2个以上专职党建“社工岗”(不含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确保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有专人负责。
  (三)规范选任招聘。依法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可通过明确资格条件、规范程序转入“社工岗”。其他进入“社工岗”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人员,现有社区工作者(含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取社工师人员、社会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社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完善薪酬体系。“社工岗”岗位分为社区正职、其他“两委”成员和普通工作人员三类,按照岗位职责、工作年限、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建立与三类岗位相适应的等级绩效薪酬制度。薪酬平均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现高于此标准的保持不降),由基础报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报酬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奖金占30%,按核定的总量一并下达给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对获得助理社工师、社工师、高级社工师资格的,可按照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并拉开档次。
  (五)落实相应待遇。将“社工岗”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落实“五险一金”、免费体检、带薪休假等待遇,建立应急补贴发放制度。对“社工岗”实行服务协议管理,协议期限与社区“两委”届期一致,实行一届一签。“社工岗”人员服务协议从2021年社区“两委”换届后开始签订。同时,建立健全“社工岗”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六)拓宽发展空间。加大从“社工岗”人员中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各地街道(乡镇)机关每年根据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需要,可面向本县(市、区)所属街道(乡镇)优秀的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定向招录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根据年度招录计划科学确定。注重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中选拔街道领导干部。县(市、区)行政和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可根据岗位需求,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设置户籍、社区工作经历等相关条件。街道(乡镇)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允许从本地区优秀“社工岗”人员专项招聘,对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具有中级及以上社工师职称的人员,允许通过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工岗”人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七)加强教育培训。各地应将“社工岗”人员培训纳入本地人才发展规划,根据社区治理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不同层次,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层分类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培训一遍,其他“社工岗”人员每2年轮训一遍;支持鼓励“社工岗”人员参加社会学专业学历教育、考取社工师,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每个社区有3名以上社工师。
  (八)提升服务能力。建立社区工作者服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坚持完善联系服务群众制度,“一站式”大厅日常办公人员保持2-3人,其他人员下沉到网格,做到“一日两巡,月全覆盖”。全面推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协同办理”,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九)建立考核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社工岗”人员考核办法,由街道(乡镇)组织实施。考核实行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薪酬等级、绩效奖金发放、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工岗”人员要大力宣传,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相关奖励政策进行奖励。规范“社工岗”管理,严格控制借调、抽调“社工岗”人员到上级机关工作。
  (十)建立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工岗”,依法依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社区“两委”成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退出程序:⑴连续2年或累计3年考核不合格的;⑵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⑶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⑷不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各地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工岗”退出机制,在退出年龄、退出程序、退出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进一步摸清底数,细化实化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稳妥有序推进。2020年9月底前,要将现有社区“两委”成员依规转入“社工岗”,其他“社工岗”人员不能一次招聘到位的,可分三年组织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将“社工岗”人员的薪酬待遇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社工岗”薪酬体系实施后的新增支出保障力度,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注重减负增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及准入制度,对确需纳入清单的其他工作事项,须向县(市、区)社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切实减轻社区负担。对确需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为其提供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
  (四)加强队伍统筹。本意见印发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或民政部门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可按规定转入“社工岗”管理。其他部门招聘的、目前仍在社区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符合“社工岗”人员条件的,在规定数额内,可按一定程序纳入“社工岗”管理。本意见印发后,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招聘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除外)到社区工作。对在社区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要区别情况,完善管理,关心关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原标题:吉林省: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提升城市社区治理能力

责任编辑:刘腾腾
标签:社区、社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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