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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规: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10月施行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6-07-29 08:45:02

   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不得借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损害业主权益,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7月28日,《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者没收犬只,处罚5000至1万元
 
  《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害业主权益

  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物业企业擅自撤离小区、停止物业服务的

  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对于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还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
 
  对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违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据悉,《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姗
标签:物业,烈性犬,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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