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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来源:内蒙古晨报 发布时间:2017-07-21 09:11:06

  “在养老院里生活很方便,每天唱唱歌,跳跳广场舞,还有其他老人做伴,以后就在这里养老了。”67岁的王女士已在呼市一家养老院生活一年多。像王女士一样,不少老年人选择到养老院养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服务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对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7日正式对外公布。开办养老机构可“先照后证”,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在农村牧区建设互助养老幸福院……

  关键词: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到2020年,全区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全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这是《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等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区要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等优化市场环境的措施。

  关键词:提升养老生活品质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持续推进建立12349养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家政预约、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对于农村牧区养老,《实施意见》明确各盟市要依托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积极推广乌兰察布市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经验,在农村牧区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积极发挥老年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等举措。

  “各盟市要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这是《实施意见》对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提出的要求。

  关键词:提供优质养老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等举措。

  关键词:从严惩处欺老虐老

  “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实施意见》明确提出。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

  关键词:多项政策保障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地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等养老服务市场政策保障能力的举措。(全媒体首席记者 张昊文)

  原标题:内蒙古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责任编辑:万婉
标签:内蒙古,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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