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和平区某小区业主大会诉某物业公司一案开审,庭审中,和平区某小区业主大会诉称,被告某开发公司于1999年投资开发建设该小区,并于2001年开始对外销售,被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物业服务,该物业合同于今年5月到期。业主大会与被告物业公司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物业公司也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随后,就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完全撤离该小区,以及业主大会与新老物业公司在办理与物业服务交接过程中应交接哪些物品和资料等问题,业主大会与被告物业公司及被告开发公司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物业公司立即退出小区消防控制室、地下车库及地下配电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物业资料等。庭审中,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了阐述,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法官表示择期宣判。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于晓姜
(原标题:物业纠纷案昨开审)
责任编辑: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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